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 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兩廠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領受人 者,從其遺囑。但兩廠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 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