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
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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