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時,應於保管機構開立投資保管帳
戶,帳戶並應載明客戶及受任人名稱,編定戶名及識別碼。但投資外國有
價證券部分,應依當地法令或市場實務辦理。
客戶將資產信託移轉予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時,保管機構應按客戶別設帳管
理。客戶於同一保管機構之信託財產,同時委任不同受任人執行全權委託
投資時,保管機構應按受任人別設帳管理。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以一家為限。
約定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其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得依
實際需求於不同之投資地區分別複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受託投資資產之
保管工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受任人得與客戶
自行約定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不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受任人與客戶得以契約約定或取得客戶書面同意,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指
定之次保管銀行提供契約交割服務,並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與指定之次保
管銀行雙方約定支付或約定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支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