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 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 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 得額補扣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