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 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訊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到庭費外,每 日給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在途食、宿、舟、車費,依實支數計算;滯留日 期內之食、宿費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