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
  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訊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到庭費外,每
  日給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在途食、宿、舟、車費,依實支數計算;滯留日
  期內之食、宿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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