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 起,每六個月發給一次。遺族如未於退職人員死亡後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提出申請,致溢領退職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職酬勞金,應由支給機 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