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登記執照: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補辦,逾三個月仍未辦妥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後段規定,逾六個月仍未完成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逾六個月仍未辦理者。 承裝業受吊銷執照處分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登記執照、電匠工作執照繳 回建設局註銷,其不繳回時,公告吊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