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對於已從良,被收容或救助之妓女,本市婦女教養機構、社會服務機關
  、婦女會及職業介紹機構,應協助習藝成熟者就業或介紹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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