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
    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
    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
    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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