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投票完畢後,選舉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號碼、投票日期、投票氣
  候、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填具投票報告表由監察員連署
  ,並將用餘之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會同投票所監察員分別包封,於封
  口處共同蓋章,一併送交地政處妥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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