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各向立面、屋頂、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天井、停車空間、擋土牆
      等之建築物竣工照片。
  二、新建者,應檢附門牌證明。
  三、本府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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