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因市政建設需要,得於三十日前通知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拆遷。 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配合拆遷;未配合拆遷者,本府得 逕為拆遷,所需費用由該管線事業機關(構)自行負擔或由本府逕自使用 保證金扣除,其不足者仍由管線事業機關(構)繳納補足。 管線拆遷後,本府不能提供管道空間或管線事業機關(構)不繼續使用時 ,管線事業機關(構)得依使用比例申請核退當年使用費及使用保證金, 但不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