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集中支付單位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十五年之未兌縣庫
支票,編製清單簽會公庫管理單位核定後,簽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
同等金額縣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縣庫支票紀錄,並填具「收回以前年度
歲出」收入科目繳款書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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