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集中支付單位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十五年之未兌縣庫 支票,編製清單簽會公庫管理單位核定後,簽發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 同等金額縣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縣庫支票紀錄,並填具「收回以前年度 歲出」收入科目繳款書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