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施工場所周圍之道路、現有巷道、鄰近房屋、排水溝渠、下水道、 人孔、給水管、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電力電纜、電話線、軍用通訊 電纜、交通號誌、公車站牌、電桿、行道樹、人行地下道、陸橋、公共護 欄、路燈等公共設施,承造人均應予詳加調查,隨時與有關主管單位協調 養護、防護、迂迴施工及臨時移設等事項,防止導致鄰近地區發生缺水、 缺電、瓦斯斷氣、斷話或火警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