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特種工業區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但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
、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本府核准之必要附屬
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本府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經發局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立法理由〕
機關簡稱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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