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宜採家庭型態之安置,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衛生保健服務。
三、諮商服務。
四、親職教育。
五、心理輔導。
六、家庭輔導。
七、轉介服務。
八、追蹤輔導。
九、其他必要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