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雙人骨灰箱櫃者,應有一方死亡且在該骨灰(骸)存放設施內安厝,
並於申請時同時登錄將來安厝另一方姓名、年籍與申請者姓名,及一次繳
清使用費。
任一方存放後而退櫃位者,應無條件收回騰空之雙人箱櫃位,所繳之費用
不予退還,遷出後再行使用者,應重新申請並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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