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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証明書(格 式十七)交付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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