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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縣市長之職權)
縣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辦理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三、指導監督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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