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地物之取捨視測圖目的、比例尺之大小及地形繁簡而定,但遇按比例尺
  描繪不能顯明而具軍事或經濟價值之地物,得酌予放大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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