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其所遺
  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
  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政黨、聯盟登記之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在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喪失
  其所屬政黨黨籍,致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
  民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
  婦女、原住民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
  無婦女、原住民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所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遞補,應自死亡、辭職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
  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日起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國民大會予以
  註銷,並同時公告遞補名單。
  第一項、第二項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
  選資格,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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