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
  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
  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