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應由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
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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