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 由行政院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