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亦不得兼任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職,並
  由行政院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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