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轄境內建築忠烈祠及軍人公墓,專為祭祀忠
  魂安葬遺骸之用;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建立,入祀忠烈祠及迎祭葬祭等
  事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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