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
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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