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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 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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