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之需要,申請各
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
割測量及登記。
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
設界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
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
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
前項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實施者
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之記
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與分配清
冊所載不符時,實施者應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之規定,爰
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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