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之交付地點,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指定之,如由應徵人逕交付 場所者,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給與旅運費,如由應徵人送至之執行機 關者,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彙送有徵用權軍事機關核實歸墊。 應徵人對前項徵用物,如必須用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而無法雇用時 ,應即報告地方行政機關或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自行搬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