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物之交付地點,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指定之,如由應徵人逕交付
  場所者,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給與旅運費,如由應徵人送至之執行機
  關者,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彙送有徵用權軍事機關核實歸墊。
  應徵人對前項徵用物,如必須用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而無法雇用時
  ,應即報告地方行政機關或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自行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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