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
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
以契約方式辦理。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
報核准後,始得實施。
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
地點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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