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合併後存
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
因分割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受讓營業
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但經協議保管人者,
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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