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
者,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資遣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
之相關法令辦理。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
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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