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
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
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交、呈核(判)、交繕、送
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
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
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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