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分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
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程催查及
紀錄公文各項進度,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陳核(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
乙表為代替收發文簿之用。
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
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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