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收
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程催查及紀
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判)、
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支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
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分局收發
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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