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分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總
  收發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
  及紀錄公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各單位送文、送會、移交、退文、呈核(
  判)、交繕、送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
  期間附於公文上,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
  本分局收發文簿之用,戊表為檔案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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