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各類電價計費用戶之繳費期限:
一、低壓表燈(住商)非時間電價計費用戶電費應於收費日或接到通知單
    日起第二十一日內繳付。
二、低壓電力及表燈(住商)時間電價計費用戶電費應於收費日或接到通
    知單日起第十四日內繳付。
三、高壓以上電價計費用戶電費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付。
四、包制電價計費用戶電費應於收費日起至次月第十四日內繳付。
用戶繳付電費方式如下:
一、由本公司寄送或傳送繳費通知給用戶,用戶自行向本公司指定之代收
    服務機構,或本公司服務單位繳付。
二、由用戶委託金融機構自其約定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扣款代繳電費
    。
三、由用戶使用本公司指定之電子化繳費平台繳費。
四、預先至本公司繳付一期以上之電費金額。
五、使用本公司提供之專屬匯款帳號轉帳繳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