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
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滿半年扣
除一個基數之比率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
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月退休金基數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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