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09
人,瀏覽人次:
90806713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 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