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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拆除,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由本會查核收繳執 照。其機件天線之存放地點並應報請本會查核,非經核准,不得他移或 出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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