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舶、車輛裝卸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危險物品運離港區。但經商港管
  理機關指定危險物品堆置或儲存場所、儲槽者,得進出儲轉。
  接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由委託人負責調配,不得發生擁塞及中斷情事
  ,裝卸車後,應立即駛離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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