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外國公司臨時在中華民國領海從事海難救助,應具備公司證明文件且經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
  為外文者並須附具中文譯本,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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