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應以書面詳訂對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之品質規格及其驗收、標識、
儲存、處理、取樣、檢驗及審核等作業程序,並切實施行。
盛裝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之容器,應逐批標以明確之代號及其狀況(如
准用、拒用或須隔離等),並應記載於各批物品久之處置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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