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包裝者,使用清潔之容器、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有防止污染之
    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消費者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其他相關食品裝
    飾或充餡者,貯放於冷藏貯存設備內。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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