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
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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