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空中架設之導(配)管應依左列規定:
  一、廠內導(配)管應依其使用情形、管徑大小與危險程度,保持適當
      間隔順序排列。
  二、廠內導(配)管應依廠房配置與結構、機械設置與高度、廠內交通
      運輸情況而決定其架空高度與平排或立排之方式。
  三、廠外導(配)管應依其經過地區之情況,道路交通之頻繁度與危險
      程度而選擇其路線與高度。
  四、導(配)管之基座與支架應視管內氣體流量所生之震動、管重、風
      向、風力與地震及導(配)管之應力而為適當穩固之設計與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