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
  關:
  一、受查信用合作社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
      、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
      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信用合作社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
      者。
  三、受查信用合作社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信用合作社之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信用合作社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
  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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