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變更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但應以書面
通知原保管機構及受任人。變更時,客戶除應與原保管機構終止原委任或
信託契約外,應與新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並由原全
權委託保管機構將所保管之資產結轉至新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新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應通知受任人,共同與客戶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
通知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共同與受任人重新確認投資買賣帳
戶及期貨交易帳戶之相關契約事宜。
前二項規定於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及自
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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