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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 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報請 司法院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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