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
  各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報請
  司法院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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