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
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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